我是某工厂的职工,在几年以前,因厂方造了几间商店,本人就租赁了一间,这期间,厂里的工资没拿,但本人户口还是厂里的工作人员.大?9?年,厂方领导就找我谈话,说;厂里每年有一批下岗人员名额,你考虑一下,你要么下岗,要么上班,随你.第一,上班最多拿到400元,还有,病假满1个月还是要下岗的,第2,你下岗吧,听说你生意还可以,你考虑一下吧,明天来回答我.后来我们回家后,商量了一下,决定下岗(但是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决定下岗)第二天到了厂里,下岗可以的,条件是: 1.房子要优惠. 2.不可以把我赶出这店面房子. 在这2个条件下可以下岗.因为要生存.,也就是说,与厂脱离了关系.(口头承诺,没有书面材料)到了2004年4月,厂里来了3个人通知我,说我的合同期已经到了.,在4月30号底前要搬出店面,叫我在所谓的借房条上签字,还叫我们的工商执照遗迹税务执照拿去复印.我不愿签,他们就说,你签好了,不要紧的,有事可以商量,你们的祖孙3代都在我们厂里工作的,我们一定会照顾你的,没有办法,这个地块要卖掉,我也就是说糊涂地签上了字.拆房通告在2003年出来的,厂方是在2003年底就把地块卖出了.那么我想问一下,我的合同还没到,截止期是2004年4月30号,我的房子能不能赔到一些钱?据我了解,房产商给3间店面总额200万RMB,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拿出来叫我们搬走,还为此与我们打了两次官司,两次官司他们都输了.现在他们想继续上诉,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为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官司.
热心网友
单位单方违约,你可以提出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