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2001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的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4年3月24日径直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你认为,此案中的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发规定的程序?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