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的体现,但很多人却因此被伤害着,法学界给予怎样的答复呢?见义勇为人人提倡,但当真正面对时,很多人却望而却步,并非是道德问题,而是当他们处理这件事情后的法律代价问题。对此,法学界给予怎样的答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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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并不是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有国家鼓励的同时,比如政府慰问金等。在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予以保护见义勇为的英雄。而且,近年来法律界对此问题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了保护见义勇为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规定了受益人可以给予见义勇为人补偿,但这个规定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不够。它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又作出了新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个规定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给予补偿。从“可以”到“应予”,在性质上是发生了很大变化的,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对见义勇为者在法律上给予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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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情形看来,见义勇为还是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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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见义勇为,我国立法还不够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也需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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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1年10月,全国共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了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地市级颁布相关条例、规定的也有五十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