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单位的人事纠纷由什么机构负责处理?可不可以仲裁和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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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分两个方面回答: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设当地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此外,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目前还没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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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你可以采取该法条规定的解决与单位的人事争议。但是由于国家未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与正式公务员的人事争议可以提起其他解决方式,所以你不能提起仲裁与诉讼。如果你是国家机关聘用制公务员或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签订了聘用合同,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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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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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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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协调,当然可以仲裁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