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公园闲逛,当走到一小山后面的僻静处,窥视到有一对情侣在一起听录音机。王向李递了一个眼神,并低声说“试试你的胆量,敢不敢!”李说“有什么不敢!”李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把土,向他们丢去。没等作出反应,王某便上前对男青年说“对不起,借录音机用三天”男青年不同意,王便飞起一脚把男青年踢到在地,并拽到10米一外的大石头下,男青年死抓录音机不放。女青年大声呼喊“救命”张某上去捂住女青年的嘴。不一会,王某从男青年手中抢的录音机而归,见张某在强奸女青年,于是站在一旁观看。当张强奸完时,王 便喊“快跑,有人来了”当二人跑到湖边时,见李某坐在那里。王问李“你跑什么?”李答“公园人太多了”张在一旁说“胆小鬼”问:三人应如何定罪?李与王是否是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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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罪,张强奸罪、李不构成犯罪,没有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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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抢劫罪,张某,强奸罪、抢劫罪李某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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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案情分析,李与王是抢劫罪的共犯,均构成抢劫罪,不构成强奸罪;张构成强奸罪,不构成抢劫罪.李与王有共同故意,有共谋,有共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张并无参与抢劫,没共谋,不构成抢劫.张构成强奸,这很明显.李与王不构成强奸,没共谋,没共同行为.一旁看不能说明什么,谈不上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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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皆犯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王是主犯,另两人从犯张某、王某成立强奸犯,共同犯罪,其中张某是主犯,王某是从犯,属于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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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这个问题还是有没有说明的一点,那就是你在里面说到的李某,是什么时候坐在湖边的,在湖边干什么呢 ?其次,三个都要算是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张某还应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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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同共构成抢劫罪,王、张二个构成强奸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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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张某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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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的另一行为构成强奸罪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