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珲、男、河南林州人,死于2000年11月2日,2003年有人告他抢劫杀人,公安部门立案侦察,现以侦察终结,移交检查机关公诉,他的父亲代他接受审判,做为主审不知该案判决书该如何写?又如何在公审大会上宣判?请各界朋友明示指教提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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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形式责任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其中之一是“消灭处理方式”即:认定是犯罪,但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节(如:犯罪人死亡),则不追究形式责任。 你说的案例是发生在新中国吗?,是秦朝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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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一听就是假的,怎么可能????被告已经死了,案件肯定撤消了,这还拿出来说。要是真的,不,不可能是真的!!!法治环境再差也差不到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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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讲故事吧,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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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审判长。我认为我国的刑罚是针对犯罪人的处理。犯罪人已经死了,我认为已经不必审理了,只要证据确躁,可以定案了。只是不必审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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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岂不荒唐?“一人做事一人当”,最起码的道理都不懂?凭什么要有其父亲代为接受审判?这同古代的“鞭尸”有何区别!?我认为,在工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应由公诉部门裁定终结此案。当然,如果其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所损失的,该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加害人的遗产继承人以所继承的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