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重危害人身的财产侵犯案中,犯罪人停止危害人身的行为后,但只要被害人的财物被其控制时,被害人同样也可拥有无限防卫权?即,我要夺回我的财物,*当场*对其实施暴力致其死亡仍属正当防卫?(老师们能否将主观认为和客观理论相结合以服众,先感谢老师们了,欢迎各位老师给予本人点拨)跪求各位好汗能否不将有关正当防卫的解释及构成要件复制粘贴以作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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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像你说的夺回自己的财产而进行的侵害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因为这时他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特殊防卫权是指在防卫时可以,伤害或杀死对方。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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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王岩论文 说的很全面,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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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当限与人身正在遭到侵害时,及正在进行时,若对方已停止侵害,则只能限于夺回财物,其过程中如果至对方死亡,显然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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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那位老兄说得好全面阿!我没什么说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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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正当防卫 应该是这样解释的 1,是要有对本身的攻击行为,或为了制止合法财产受到侵害。2应该是在侵害人有所行为的时候上面说的是财产已经被夺 停止了对其身体的伤害,已经无防卫可言。如果受害人在尽力抢回自己财产时,侵害人又对其身体侵害,受害人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将其杀死试为正当防卫 ,如果是有准备的拿其他利器杀死 侵害人 则试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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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弥陀佛!罪过!罪过!冤冤相报何时了!放下屠刀立地成拂!!!!!!!!!!!!!!